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2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桂琴与陈洪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琴,陈洪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2987号原告:刘桂琴,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委托代理人:苗蕾、韩桂彬,青岛市黄岛区仁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洪帅,女,199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身份证号码号码:370285199012102071。委托代理人:迟晓芳,山东惠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双珠路33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0647632-6。负责人:陈崇德,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祥智、李明,山东同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桂琴诉被告陈洪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琴撤回对被告陈洪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黄岛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桂琴负担。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