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3执字5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黄美红、��起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黄美红,郑起普,郑起平,缪旭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3执字51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组织机构代码77641750-8。负责人夏京利,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飞,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青,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黄美红,女,196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郑起普,男,195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浙��省泰顺县。被执行人:郑起平,男,1951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被执行人:缪旭芳,女,195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黄美红、郑起普、郑起平、缪旭芳借款纠纷案件,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998700.26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本案诉讼费19745元,如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被告黄美红、郑起普抵押的坐落于昆山市开发区朝阳东路××室××房屋及被××人××、××于××开发区朝阳东路××室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委托苏州俊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2016年11月11日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黄美红、郑起普坐落于昆山市开发��朝阳东路××室的房屋价格为65.79万元,郑起平、缪旭芳坐落于昆山市开发区朝阳东路××室的房屋价格为65.07万元。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上述房产进行拍卖。院遂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房屋进行公开拍卖,第一次拍卖2017年4月3日买受人张莲红以1062880元最高价竟得上述房产。本院扣除执行费13028元,申请执行人得款1049852元,余款被执行人在昆山市无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汤海鹏助理审判员 江 俊助理审判员 欧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