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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民初1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宝鸡市创益钛业有限公司 诉 被告扬中市震东电器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创益钛业有限公司,扬中市震东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2民初1535号原告宝鸡市创益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马营镇,统一信用代码916103017979312665。法定代表人刘亚红,总经理。被告扬中市震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统一信用代码913211827550500222。法定代表人王明中,总经理。原告宝鸡市创益钛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震东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创益钛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1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宝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