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终1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田开胜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海富万通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开胜,黑龙江海富万通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民终14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开胜,男,1956年12月19日生,汉族,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住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108号海富金棕榈小区*号楼*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明,黑龙江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海富万通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十四道街119-3号2单元3层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女,197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法律顾问,住哈尔滨市道里区河柏小区***栋*单元***室。上诉人田开胜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海富万通房产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民初2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田开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玉明,被上诉人海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开胜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海富公司给付延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218,165元,同时协助田开胜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争议房屋系属政策性房屋错误,海富公司并未提交相关依据。2.争议房屋是商品房。田开胜按照拆一还一又增加购买了91.53平方米,按商品房价格每平方米6013.36元,该发票在备注一栏中标明房屋性质为商品房住宅。海富公司出具的确认单中也标明了田开胜购买了商品房面积91.53平方米。3.因争议房屋系商品房,故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海富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田开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海富公司给付延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218,165元,同时协助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8月3日,田开胜与海富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一份,主要内容为:甲方(海富公司)依法取得哈房拆许字(2009)第01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乙方(田开胜)房屋所在地实施拆迁。《根据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和《哈尔滨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相关政策的规定(试行)》,甲、乙双方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一、乙方房屋位于南岗区十字街147号11栋4单元1层2号,房屋所有人田开胜,建筑面积:39.93㎡;二、经双方协商,乙方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为建筑面积140㎡的户型,具体位置:由乙方参加本次拆迁规划建设范围内1号楼、11号楼公开自选房号后确定;三、乙方应向甲方交纳产权调换房屋购房款591,671.04元;十二、经冲抵购房款核算后,乙方应向甲方交纳576,372.44元…十五、说明或者约定:新房系数暂按1.6计算建筑面积,系数以实测结算,超出1.6的部分由甲方承担。协议签订后,田开胜搬出原有住宅,并于2009年8月5日交纳了购房款576,372.44元。2011年12月29日,田开胜收到海富公司退还的购房款41,268元,并于次日办理了回迁手续。2015年9月22日,海富公司通知田开胜可以办理回迁房屋的所有权证。一审法院认为,争议房屋系棚户区改造工程,在动迁时涉及政府相关政策,属于政策性房屋。政策性房屋在办理产权证时受政府相关政策、决议调整,目前法律、法规并无政策性房屋办理产权证时间的相关规定,双方在动迁时签订的动迁协议中也未对何时办理房产证作出约定,故田开胜主张回迁房屋属商品房,被告应承担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及海富公司未协助其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诉请,不予支持。综上,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评议决定,判决:驳回田开胜的诉讼请求。本院二审期间,田开胜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确认单、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证据,本院结合其他证据予以综合评定。二审中,海富公司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争议房屋系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选择产权置换,虽田开胜增加购买建筑面积,但其是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改变不了拆迁回迁房的性质。整体而言,该争议房屋仍为政策性房屋。另田开胜在上诉状中也提到,国务院关于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包括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等。故对田开胜关于争议房屋为商品房应给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田开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72元,由上诉人田开胜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 凯审判员 柳 波审判员 万 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小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