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81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范新斌与张永刚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新斌,张永刚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981民初664号原告:范新斌,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被告:张永刚,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原告范新斌诉被告张永刚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范新斌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新斌以与被告张永刚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新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范新斌负担。审判员 陈耀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