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高志全与李付军、李彩连、李明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全,李付军,李彩连,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069号申请执行人高志全,男。被执行人李付军,男。被执行人李彩连,女。被执行人李明,男。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付军、李彩连、李明仍未履行上述支付义务。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付军、李彩连、李明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高志全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付军、李彩连、李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其确认,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志全发现被执行人李付军、李彩连、李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20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贵审判员 王泽彪审判员 杨宏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