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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辖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曲阳县齐村乡西五会村村民委员会与杨永惠、冯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曲阳县齐村乡西五会村村民委员会,杨永惠,冯亮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辖3号原告:曲阳县齐村乡西五会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程小旦,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杨永惠,女,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冯亮,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原告人曲阳县齐村乡西五会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人杨永惠、冯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曲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本案系发还重申案件,2016年10月17日作出(2016)冀0634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二被告提出上诉。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曲阳县人民法院重审。曲阳县齐村乡西五会村村民委员会诉称,2007年6月5日,时任曲阳县齐村乡西五会村党支部书记的程振学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和齐村乡人民政府批准,私自利用原告的印章以原告的名义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书》,将原告的集体所有的土地2500亩(实际上原告的全部集体土地总面积之和没有2500亩)发包给了被告,承包期限长达五十年。直到2012年原告才知道这份《承包合同书》的存在。该《承包合同书》严重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被依法认定无效,被告依据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原告。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杨永惠于2007年6月5日签订的《承包合同书》无效,被告杨永惠对原告所有的与《承包合同书》相关的集体土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2.依法确认被告杨永惠与被告冯亮于2012年1月18日签订的《山坡荒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无效,被告冯亮对原告所有的与《山坡荒草使用权转让合同》相关的集体土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3.依法判令被告杨永惠、冯亮清除其在原告所有的集体土地上增设的包括房屋在内的附着物,将土地恢复原状;被告杨永惠、冯亮将与《承包合同书》、《山坡荒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相关的集体土地及附着物返还给原告;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人冯亮称,原告曲阳县齐村乡西五会村村民委员会与曲阳县人民法院有利害关系,依照民诉法及有关规定,曲阳县人民法院应回避,报请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曲阳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冯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曲阳县人民法院不能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该案。本院认为,本案原审人民法院院长崔广芝系原告曲阳县齐村乡西五会村村民委员会所在乡镇的副县级包乡领导,为保证案件公正审理,防止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公正审理本案产生合理怀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曹文英审判员  王 洛审判员  冯志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