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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民终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齐进、詹瑶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进,詹瑶中,齐浩伟,钱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民终6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齐进,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詹瑶中,女,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进,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系詹瑶中丈夫。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齐浩伟,男,199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进,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系齐浩伟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春梅,女,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川安,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齐进、詹瑶中、齐浩伟因与被上诉人钱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6)皖0811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齐进、詹瑶中、齐浩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殷 平审判员 陈庆中审判员 马 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璜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