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02民初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姚尚虎与韩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尚虎,韩文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602民初3112号原告:姚尚虎,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永昌县。被告:韩文喜,男,1987年1月4日出生,住凉州。(缺席)原告姚尚虎诉被告韩文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姚尚虎到庭参加了诉讼,韩文喜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姚尚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韩文喜偿还借款7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息随本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3日,韩文喜因需要资金为由向姚尚虎借款7900元,并于同日向姚尚虎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借到姚尚虎现金7900元,并约定于2017年3月8日前还清所有借款。后经姚尚虎多次向韩文喜索要,韩文喜推诿不还。韩文喜缺席,未作实体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3日韩文喜向姚尚虎借款7900元,并于同日向姚尚虎出具借条一张,注明借到姚尚虎现金7900元,于2017年3月8日前还清所有借款。后姚尚虎多次索要,韩文喜推诿不还,姚尚虎遂于2017年4月18日提起诉讼。姚尚虎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原件一份,韩文喜缺席未发表质证意见。姚尚虎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韩文喜向姚尚虎借款7900元未偿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韩文喜给姚尚虎出具的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4日至2017年3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故对姚尚虎要求韩文喜支付借款79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姚尚虎要求韩文喜偿还借款79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韩文喜应当承担偿还之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韩文喜偿还姚尚虎借款79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3月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息随本清。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韩文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信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豆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