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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3民终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成都高新区伟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与龚光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高新区伟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杨学云,龚光德,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3民终4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高新区伟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永丰路22号(晓初公寓)3-1幢13号,组织机构代码74363240-4。法定代表人:况正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世洁,该公司股东。委托代理人:李廷国,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学云,男,1949年09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委托代理人:时培国,重庆金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光德,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审被告: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城大道839号,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12876220410。法定代表人:黄春雷,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成都高新区伟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伟创空调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学云、龚光德,原审被告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升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渝0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成都伟创空调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1、双方没有约定建筑材料应当使用施工图纸上标注的品牌,本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华升建筑公司、杨学云、龚光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一审扣减30多万元的水处理器价款,不符合合同约定。2、干式风机盘管属于甲供设备,不应从工程包干价中扣减。被上诉人杨学云、龚光德辩称,成都伟创空调公司没有安装施工设计图上指定的品牌水处理器,不符合合同约定。只有甲供材料才不由承包人购买,而干式风机盘管在招投标时不属于甲供材料范畴,应由承包人购买。成都伟创空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华升建筑公司、杨学云、龚光德连带支付工程余款51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0年6月,重庆市垫江县体育局将重庆市垫江县体育馆土建及安装工程发包给华升建筑公司承建,双方并签订《重庆市垫江县体育馆土建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同年7月10日,华升建筑公司组建了“重庆市华升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体育馆工程项目部”,同时任命杨学云、龚光德为项目负责人,全权负责项目部管理工作。2010年8月27日,华升建筑公司将该项目承包给杨学云、龚光德,并签订《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经济承包责任合同》,约定杨学云、龚光德按工程结算总造价的1.5%比例向甲方缴纳利润。2011年8月20日,杨学云将垫江体育馆中央空调暖通工程分包给成都伟创空调公司。双方签订《垫江县体育馆中央空调工程暖通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主要范围:垫江体育馆中央空调工程系统,材料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等内容,空调水冷却系统工程,包括冷却塔、水处理器、冷却循环水泵、水管及其配件等”,“工程施工内容为:甲方提供的一套图纸,按照机械工业第三设计院设计”,“合同包干价为142万元”,“甲供直燃机、新风机业主已招标采购”,“工程验收合格后,办理完成结算,甲方支付到乙方工程总价的97%”,“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3%,质保期两年满后15个工作日内付清”……后成都伟创空调公司履行了合同,但并未按照杨学云提供的机械工业第三设计院设计的图纸安装JS-XH600号的水处理器,且作为暂列金额的属中央空调工程系统的干式风机盘管系业主购买付款;在垫江县体育馆暖通工程施工清单中,JS-XH600号水处理器的综合单价为376398.28元;业主购买的干式风机盘管合计金额为109000元。2012年9月14日,垫江县体育馆暖通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杨学云、龚光德出具刘世杰账务一份,签证金额为90242.95元。杨学云向成都伟创空调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00万元后,一直未支付余款。诉讼中,对于成都伟创空调公司已安装的水处理器价格,成都伟创空调公司及杨学云均同意按照5000元计价。一审法院认为,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故杨学云与成都伟创空调公司签订的《垫江县体育馆中央空调工程暖通施工合同》无效。在本案中,成都伟创空公司已组织人员完成了相应的施工任务,杨学云、龚光德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因成都伟创空调公司并未按照约定安装JS-XH600号的水处理器,亦未购买属中央空调工程系统的干式风机盘管,故应扣除JS-XH600号的水处理器及干式风机盘管的价款。华升建筑公司与成都伟创空调公司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双方相互之间并无相应的合同权利义务。故对成都伟创空调公司主张由华升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杨学云辩称应扣除审减金额54908.60元,因本案合同采取包干范围内按固定价格结算,应当尊重合同的约定,且其提交的审计报告不能证明成都伟创空调公司的实际施工量(除水处理器及干式风机盘管外)比合同约定的包干工程量有所减少,故对杨学云提出的上述理由不予支持。杨学云辩称成都伟创空调公司逾期完工,应返还超付的工程款20万元,因其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扣除水处理器及干式风机盘管的价款后,杨学云、龚光德还应支付的价款为29601.72元(420000元+90000元-376398.28元-109000元+5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杨学云、龚光德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成都伟创空调公司工程款29601.72元。二、驳回成都伟创空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杨学云、龚光德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补充查明:1、重庆市垫江县体育馆土建及安装工程招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空调水系统工程的水处理设备器综合单价为8513.13元,规格及型号为JTD-0400G,给排水工程的水处理器综合单位为376398.28元,型号为JS-XH600。业主、监理、设计单位对空调水系统和给排水系统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时,认定设备型号、规格、材质等均符合设计规定。2、杨学云与成都伟创空调公司签订的《垫江县体育馆中央空调工程暖通施工合同》第二条规定:设备材料“除业主供货外,其他材料、设施及辅助材料等由乙方供应”。对于工程材料,双方仅约定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等均应有出厂合格证明书或材质报告书等相关证件,未约定材料、设备应以设计施工图纸上标注的品牌为准。3、成都伟创空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制冷、制热设备的销售、安装、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成都伟创空调公司的经营范围为制冷、制热设备的销售、安装、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其承建垫江体育馆中央空调暖通工程未超出该公司的经营范围。重庆市垫江县体育局与华升建筑公司并未在合同中约定中央空调暖通工程不得转包给专业公司承建,故成都伟创空调公司与杨学云签订的《垫江县体育馆中央空调工程暖通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一审认定成都伟创空调公司与杨学云签订的《垫江县体育馆中央空调工程暖通施工合同》无效,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水处理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因承包人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应当首先通知承包人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只有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时,发包人才有权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本案,机械工业第三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纸上虽然要求安装一台JS-XH600型号的水处理器,但成都伟创空调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用功能相同的其他型号水处理器替代时,业主、监理公司和设计部门并未提出反对意见,且在竣工验收时,均认定水系统工程的设备型号、规格、材质等符合设计规定,工程合格。业主或者设计单位从未提出水处理器的型号不符合设计要求,亦未要求承包方更换水处理器型号,杨学云请求扣减水处理器型号的价差,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一审扣减水处理器价差有误,本院予以纠正。关于干式风机盘管的问题。杨学云与成都伟创空调公司在《垫江县体育馆中央空调工程暖通施工合同》中约定,设备材料“除业主供货外,其他材料、设施及辅助材料等由乙方供应”。依合同约定,凡属于于业主供应的材料,均不属于合同固定包干价范围,成都伟创空调公司不承担相应费用。干式风机盘管系业主购买后交付成都伟创空调公司使用的,属于合同约定的业主供货材料,因此,该费用不应由成都伟创空调公司承担。至于业主与总承包人华升建筑公司签订的招投标合同,非本案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不必然成为成都伟创空调公司与杨学云之间的结算依据。杨学云请求按照业主与华升建筑公司关于包干材料范围的约定,由成都伟创空调公司承担业主供货的干式风机盘管费用,与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成都伟创空调公司的上诉请成立,予以支持。成都伟创空调公司应得工程款为151万元(142万元+9万元),杨学云、龚光德已经支付了100万元,还应支付5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渝02**民初1407号民事判决;二、由杨学云、龚光德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成都高新区伟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1万元。三、驳回成都高新区伟创空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4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由被上诉人杨学云、龚光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镝鸣审判员  王 利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许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