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田永平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永平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945号罪犯田永平,男,1984年3月6日出生于贵州省大方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2014)涵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永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田永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田永平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田永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田永平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田永平系累犯,依法应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永平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17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