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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9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017)湘1129执8号申请人黄明贵与被执行人左重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明贵,左重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9执8号申请执行人:黄明贵,男,1956年11月1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被执行人:左重用,男,1991年9月6日生,瑶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农民。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黄明贵与被执行人左重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2162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左重用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黄明贵833**.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34元,现被执行人分文未付。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左重用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左重用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燕娥审 判 员  毛 昊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曾 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