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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1执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珍凤与李银山、李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珍凤,李银山,李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1执62-2号申请执行人:刘珍凤,女,197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祁阳县。被执行人:李银山,男,197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被执行人:李得勇,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本院在执行刘珍凤与李银山、李得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珍凤与被执行人李得勇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得勇已按协议履行全部义务,本案与李得勇再无任何关联,余款由李银山承担偿还义务。现被执行人李银山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民终16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麟审判员 谢玉迁审判员 徐晨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六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