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6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骆德权、高素容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润维,骆德权,高素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6刑初76号自诉人覃润维,女,1971年2月6日出生,苗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务川自治县。诉讼代理人赵玉奎,务川自治县司法局干部。系自诉人覃润维之亲友。被告人骆德权,男,1970年8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务川自治县。被告人高素容,女,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苗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务川自治县。自诉人覃润维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自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自诉人覃润维诉称,其与被告人骆德权于1992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并于2001年2月作二女户结扎手术。2005年被告人骆德权外出并与被告人高素容共同居住生活,并生育一子。故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骆德权、高素容的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覃润维以不愿影响子女成长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骆德权、高素容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覃润维以其不愿影响子女成长为由,申请撤诉。确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覃润维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邹劲松人民陪审员 申修堂人民陪审员 吴定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邹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