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胡娟申请执行魏世全责令退赔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娟,魏世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2执63号申请执行人胡娟,女。委托代理人郝建民,男。被执行人魏世全,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娟与被执行人魏世全责令退赔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期间,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申请同意终结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63号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2执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科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