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蔡孝敬与庞博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孝敬,庞博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060号原告:蔡孝敬,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庞博,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原告蔡孝敬与被告庞博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伟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