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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411民初10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蔡孝敬与庞博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孝敬,庞博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1060号原告:蔡孝敬,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被告:庞博,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原告蔡孝敬与被告庞博变更抚养权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苗伟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