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23执31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潘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潘锦华,王丽芳,王世斌,张琳,杨助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3执31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975658-3。被执行人潘锦华,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王丽芳,女,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王世斌,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张琳,男,197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被执行人杨助志,男,198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罗田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潘锦华,王世斌,王丽芳,张琳,杨助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罗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田县支行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找其下落,家中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罗田民二初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刘文祥审判员  李磊明审判员  曾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