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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4执3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于永锋、于书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永锋,于书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311-2号申请执行人于永锋,男,197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于书亮,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永锋与被执行人于书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31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岩峰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红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佟 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