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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龙国与金圣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国,金圣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181号原告:李龙国,男,1988年5月6日生,朝鲜族,户籍地为延吉市新兴街丹进委十四组。被告:金圣都,男,1984年2月12日生,朝鲜族,户籍地为延吉市公园街园织委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国诉被告金圣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龙国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龙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170元,共计557.50(原告已预交645元),由原告李龙国负担。审判长  崔海兰审判员  许 玲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雨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