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龙国与金圣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国,金圣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1181号原告:李龙国,男,1988年5月6日生,朝鲜族,户籍地为延吉市新兴街丹进委十四组。被告:金圣都,男,1984年2月12日生,朝鲜族,户籍地为延吉市公园街园织委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国诉被告金圣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李龙国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龙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公告费300元,保全费170元,共计557.50(原告已预交645元),由原告李龙国负担。审判长 崔海兰审判员 许 玲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雨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