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执3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季建生与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建生,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12执3012号申请执行人:季建生,男,1968年11月20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伟彬,南通市通州区姜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川北村6、7、8组。法定代表人:张伟,经理。申请执行人季建生与被执行人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苏0612民初48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一、被执行人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结欠申请执行人货款3680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9月底、10月底、11月底前分别给付申请执行人季建生12800元、12000元、12000元;二、被执行人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若有任意一期未足额给付,则承担违约金5000元,申请执行人有权就36800元中被执行人未给付的全部金额及违约金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0元、保全费400元,合计76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360元,被执行人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因被执行人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季建生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情况,被执行人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季建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案件的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行申请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江苏达琳娜家纺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致使本案处于暂缓执行状态。现申请执行人季建生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12执301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忠审 判 员 袁东华代理审判员 杨 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志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