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624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麻栗坡县平河国信茶厂申请执行与麻栗坡县友荣边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栗坡县平河国信茶厂,麻栗坡县友荣边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4执182号申请执行人麻栗坡县平河国信茶厂。法定代表人陆国信,厂长。被执行人麻栗坡县友荣边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友荣,经理。本院在执行麻栗坡县平河国信茶厂与麻栗坡县友荣边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麻栗坡县友荣边贸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11000.00元,余款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每月给付600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24执1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跃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学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