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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莫彬与覃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彬,覃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302号原告:莫彬,男,1980年11月10日生,壮族,工人,住广西荔浦县。被告:覃继平,女,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原告莫彬与被告覃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莫彬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彬负担。审 判 长  谭玉勇人民陪审员  杨如贵人民陪审员  谢重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兆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