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莫彬与覃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彬,覃继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31民初302号原告:莫彬,男,1980年11月10日生,壮族,工人,住广西荔浦县。被告:覃继平,女,1970年2月17日生,汉族,农民,广西荔浦县人,住广西荔浦县。原告莫彬与被告覃继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莫彬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自愿申请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彬负担。审 判 长 谭玉勇人民陪审员 杨如贵人民陪审员 谢重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钟兆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