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民初4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何欢与自贡市帅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欢,自贡市帅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22民初459号原告:何欢,女,1995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宽,四川亚峰(自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浩,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自贡市帅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魏大棋,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松林,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欢诉被告自贡市帅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何欢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欢以双方另行和解的理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欢撤诉。案件受理费7864元,减半收取为3932元,由原告何欢负担。审判员 董震西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