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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民初2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黄春华与成华区郑佛秋商贸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春华,成华区郑佛秋商贸部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880号原告:黄春华,男,汉族,1976年1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被告:成华区郑佛秋商贸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7号附144号。法定代表人:郑佛秋。原告黄春华诉被告成华区郑佛秋商贸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发现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冯立斌审判员  彭卫群审判员  黄耀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伍燕燕林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