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张金栋与张金水、张洪臣、张洪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栋,张金水,张洪臣,张洪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民初779号原告:张金栋,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告:张金水,男,71岁,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张洪臣,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被告:张洪顺,男,195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夏津县。原告张金栋与被告张金水、张洪臣、张洪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张金栋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确系自愿,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栋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金栋负担。审判员 毕研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海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