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刑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党久平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党久平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302刑初66号公诉机关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党久平(曾用名当尕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2月10日,甘肃省安西县人,初中文化,系来金务工人员,暂住本市。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取保候审。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区检公诉刑诉[2017]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党久平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院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党久平到庭参加诉讼。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党久平在本市金川路龙泉市场正门东侧的“丹马超市”门前拾得被害人石兴福遗失的卡号为4367424372270506306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一张。之后,被告人党久平到龙泉市场马路斜对面的金川区农村信用联社白家嘴一分社(现更名为金川农商银行)的ATM机上成功破解密码,并通过多次取款和转存的方式将被害人石兴福卡内的28300元据为己有,后将该卡扔弃。另查明: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党久平主动到金昌市公安局龙首分局矿山路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冒用信用卡诈骗的犯罪事实。当日,被告人党久平将赃款全部退还被害人石兴福,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党久平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ATM机交易流水、交易对手信息、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取款凭条及存款凭条等书证、证人柴元春、魏兵的证言、被害人石兴福的陈述、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及照片、提取证据清单、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视频监控光盘3张、案情说明、党久梅电话录音光盘1张、收条、谅解书、归案及投案情况说明、案情说明、人口信息查询表及被告人党久平的供述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党久平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被告人党久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银行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党久平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冒用银行卡诈骗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考虑被告人党久平案发后已将赃款全部退回,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视其情节可���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党久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祁世萍人民陪审员 潘 冰人民陪审员 孟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春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