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7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新彪、董忠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新彪,董忠阳,朱明霞,东阳市中正电子有限公司,太和县中正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新彪,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董忠阳,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被执行人朱明霞,女,197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被执行人东阳市中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大联镇文祥村中正电子。法定代表人董忠阳。被执行人太和县中正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和县旧县镇旧县镇政府财政所二楼。法定代表人董忠阳。原告倪珍与被告董忠阳、朱明霞、东阳市中正电子有限公司、太和县中正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4日作出(2014)浙金商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第三人赵新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东阳市中正电子有限公司位于东阳南市街道广丰村文祥、权证号为东房权证南市字第××号、第××号、第17a062769号、第17a062770号、第17a062771号房产,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忠阳、朱明霞位于东阳吴宁街道岘峰路100号、权证号为东房权证吴宁字第××、22××12号房产。同时,本院赴安徽省太和县对被执行人太和县中正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该公司名下“天伦首府”房产项目已有4幢楼房取得预售证,部分房屋已出售,未出售部分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期间,申请执行人赵新彪以被执行人太和县中正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资产正在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不查封该公司名下房地产与车辆。现申请执行人赵新彪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将进行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并向本院书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对本案在自行协商和解解决,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执33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立伟审 判 员 张国军审 判 员 徐伦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于廖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