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2民初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春火与林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春火,林常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2民初913号原告:罗春火,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云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常青,男,196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霄县。原告罗春火与被告林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罗春火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春火以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对此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春火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由罗春火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雅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丹凤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