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敏、井自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井自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敏,女,1967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井自立,男,成年人,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皖1124执3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井自立银行账户余额。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井自立银行账户余额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