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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4执3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敏、井自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敏,井自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3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敏,女,1967年5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井自立,男,成年人,汉族。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7)皖1124执38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井自立银行账户余额。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井自立银行账户余额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