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萍乡市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胡招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萍乡市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胡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902号原告:萍乡市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横板管理处办公室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60301MA35FPQF5J。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子生、刘伊纳,公司职员。被告:胡招,男,1984年7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萍乡市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萍乡市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萍乡市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萍乡市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393元,由原告萍乡市碧桂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邹小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彭 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