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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王小丽与蓝田县韩尚坞自助海鲜火锅店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丽,蓝田县韩尚坞自助海鲜火锅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2执74号申请执行人王小丽,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蓝田县韩尚坞自助海鲜火锅店。经营者李海龙,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王小丽与蓝田县韩尚坞自助海鲜火锅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经做工作,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使案件得以全部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终9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鹏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