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李正祥与徐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正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890号原告:李正祥,男,1989年2月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江,天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晓,男,1961年3月5日,汉族,住天长市。原告李正祥与被告徐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李正祥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正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正祥撤诉。案件受理费3290元,减半收取1645元,由原告李正祥负担。审判员 刘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林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