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6民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汪洁与陈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宿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洁,陈立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826民初216号原告:汪洁,女,1982年2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宿松县。被告:陈立清,男,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宿松县。原告汪洁与被告陈立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立清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汪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立清立即还清借款本金40000元、利息24000元(自2014年11月30日起按月利率2.5%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陈立清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29日,陈立清在自己所经营店铺中向汪洁借款4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三个月还清欠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借款到期后,汪洁多次向陈立清催讨,但陈立清以无钱为由拒绝归还,至今下落不明。陈立清未作答辩,亦未举出证据。汪洁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借条原件一份,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1月29日,陈立清在当时经营的迈望电脑店内向汪洁借款40000元,汪洁给付了4万元给陈立清,陈立清向汪洁出具了借条,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汪洁现金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月息2分5(借期三个月)此据借款人:陈立清2014年11月29日”。借款到期后,汪洁多次向陈立清催讨借款未果,遂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立清向汪洁借款,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陈立清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应承担及时还款付息的违约责任,汪洁诉请陈立清归还借款4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汪洁诉请陈立清按月利率2.5%支付24个月的借款利息24000元,超出法律的限制性规定,本院按月利率2%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故陈立清应支付利息为19200元。陈立清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对本案依法作出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立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汪洁借款40000元及利息19200元;驳回原告汪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2000元,由被告陈立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绵绵审 判 员 周玉峰人民陪审员 陈耀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程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