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8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素花与方建东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花,方建东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074号原告李素花,女,1939年2月28日出生。被告方建东,男,1962年12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素花与被告方建东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人民调解员张宝勋调解,原告李素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素花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