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4民初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文生与张希桐、徐民、王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身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生,张希桐,徐民,王俊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民初307号原告:王文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伟,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被告:张希桐。被告:徐民。被告:王俊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生与被告张希桐、被告徐民、被告王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文生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希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文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生撤回对被告张希桐的起诉。审判员 刘海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兰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