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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蔡玉萍、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玉萍,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蔡玉萍,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蔡玉萍,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蔡玉萍,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9号申请执行人蔡玉萍,女,197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芦溪县。被执行人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芦溪县芦溪镇凌云路。法定代表人易少夫。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蔡玉萍申请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蔡玉萍案款118118.0元,承担执行费1671.77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西鑫海地产有限公司财产被其他申请人首先查封、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智琳审判员  易跃萍审判员  颜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志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