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12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春霄与青岛开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霄,青岛开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1976号原告刘春霄,女,汉族,1971年12月18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青岛开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海尔63号青岛数码科技中心1号楼1501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霄诉被告青岛开泰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春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振飞审判员 代丛蔚审判员 侯一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佳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