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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5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杨茫与姜松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茫,姜松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5146号之一原告:杨茫委托代理人:申艳,广东瑶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松凡原告杨茫与被告姜松凡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18220元、违约金65466元(218220×30%)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3日,原告以“佛山市雅格美天家具有限公司”名义与被告签订了《家具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价值50万元。原告已将货物交付给了被告,但被告并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1822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己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本案材料显示,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已于2016年4月1日立案受理原被告之间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16)湘1381民初409号。结合(2016)湘1381民初409号案件与本案反映的材料(下统称为两案),可确认如下事实:一、两案起诉的理由和当事人均相同:诉状主张所反映的事实皆为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1月13日签订的《家具产品购销合同》所引起的关于支付货款或质量赔偿的纠纷。二、两案起诉的标的存在相同或涵括:本案中,杨茫提起诉讼主张姜松凡应支付货款218220元、违约金及利息。在(2016)湘1381民初409号案件中,姜松凡提起诉讼主张杨茫应返还多付货款88505元、代付民工工资29430元、代付运费11160元,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8万元。而(2016)湘1381民初40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已认定杨茫应向姜松凡返还多收取的货款17650元,并应赔偿姜松凡损失38万元,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杨茫已就判决结果提起上诉。综上,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即是一个案件已经经过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裁定或送达调解协议的,或正在审理的,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同一理由、同一被告又一次起诉的案件。鉴于重复起诉可能会导致相互矛盾的判决结果,同时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为此,依法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茫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欧阳玉琼人民陪审员 黄 杏 冰人民陪审员 孔 梓 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韵 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