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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齐俊有申请执行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俊有,高永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92号申请执行人齐俊有,男,汉族,1956年2月21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招安镇李石尧行政村魏新庄村。被执行人高永平,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高桥镇张兰沟行政村郭砭村。本院在执行齐俊有申请执行高永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高永平于2017年5月15日自动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案件款已兑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19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