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7刑更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沈邦春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邦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7)鄂0107刑更12号罪犯沈邦春,男,1963年2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本区,现租住本区。2016年12月1日因吸食毒品罪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3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17)鄂0107刑初93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沈邦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3月15日本院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沈邦春是否符合羁押条件作法医鉴定,得出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沈邦春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经查,罪犯沈邦春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沈邦春暂予监外执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