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大悟县嘉旭天然气有限公司与付文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悟县嘉旭天然气有限公司,付文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22民初57号原告大悟县嘉旭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旭天然气公司)。住所地:大悟县阳平镇开发路特1号。法定代表人CARLSONCLARKSMITH,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沫,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正强,男,系嘉旭天然气总经理助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提起上诉和反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付文君,男,1965年6月2日出生,汉族,大悟县人,居民,住大悟县。(现住大悟县城关镇育才巷9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嘉旭天然气公司与被告付文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嘉旭天然气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旭天然气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悟县嘉旭天然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元,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高 翔审判员 李桂源审判员 乔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俊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