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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3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与季连泉、孙高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季连泉,孙高松,李金涛,靖江市安达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939号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刘公岛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163899217L。法定代表人:相逢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彩娥、郭成海,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季连泉,男,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孙高松,男,197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李金涛,南,195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被告:靖江市安达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江平路599号,组织机构代码:14110080-6。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所提供的被告地址送达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但该地址无法找到被告季连泉、靖江市安达储运有限公司,原告又无法提供新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的起诉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在明确被告后,可以重新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成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