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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执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哈尔滨鸿鹰商品砼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鸿鹰商品砼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执80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鸿鹰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新镇村小王家屯。法定代表人:佛文明,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159号。法定代表人:张晓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379号裁决书,受理了哈尔滨鸿鹰商品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鸿鹰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15)哈仲裁字第379号裁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赵宇审判员  谢宁审判员  张旭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