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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81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楚先、于晓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楚先,于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81执96号申请执行人:张楚先,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执行人:于晓娟,女,1982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井冈山市,本院在执行张楚先与于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于晓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赣0881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于晓娟在银行的存款(工资收入),具体数额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恒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凡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