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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邓其丙与刘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其丙,刘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561号原告:邓其丙,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刘仁杰,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邓其丙与被告刘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邓其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其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邓其丙负担。审判员  张认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从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