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邓其丙与刘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其丙,刘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561号原告:邓其丙,男,198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刘仁杰,男,198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邓其丙与被告刘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原告邓其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邓其丙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邓其丙负担。审判员 张认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从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