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上街区经济发展投资公司与王可、王爱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上街区经济发展投资公司,王可,王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6执234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上街区经济发展投资公司。被执行人王可,男,1979年6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爱国,男,1969年10月10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郑州市上街区经济发展投资公司与王可、王爱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5日本院将执行款项足额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豫0106执234号案件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吴锦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时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