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许忠校与崔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忠校,崔振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904号原告:许忠校,现住农安县。被告:崔振武,现住农安县。原告许忠校与被告崔振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2017年5月15日,许忠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忠校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50.09元,减半收取计2175.00元,由许忠校负担。审判员 田序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