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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28执12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储云先、蒋庆华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216号之二异议人:储云先,女,195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执行人:蒋庆华,男,197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王保弟,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庆华与被执行人王保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储云先(被执行人王保弟妻子)向本院提出异议,要求撤销(2016)皖0828执1216号执行裁定,理由为:一、上述执行裁定中房产属于其与被执行人王保弟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上述执行裁定内容超出生效判决的范围。经审查,理由一,属于对原生效判决不服,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的范围,且被执行人王保弟已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裁定不予受理;理由二,被执行人王保弟以同样的理由已向我院提出异议,被裁定驳回,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时也进行了维持。综上,异议人储云先异议申请不符合异议受理条件,应不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异议人储云先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闵浩峰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书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