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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3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马子英犯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子英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03刑初351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子英,男,生于1972年1月18日,东乡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本市七里河区。2017年3月3日因涉嫌抢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2002年12月16日因抢劫罪、抢夺罪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12月2日减刑后刑满释放。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公诉刑诉(2017)3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子英犯抢夺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轻刑快审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旭恒出庭支持公诉。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日7时17分许,被告人马子英在本市七里河区上西园107路公交车站,趁被害人赵某不备抢夺其挎包一个,内有6splus手机一部(价值4232元)、现金200元及钥匙一串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赃物追回已发被害人。被告人马子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子英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子英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日起至2018年5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杜春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