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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3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5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孙建良诉平昌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良,平昌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3民初1176号原告孙建良被告平昌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新华街东段新华市场三楼。法定代表人丁健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良诉被告平昌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建良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平昌县盛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而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建良负担。审判员  李大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冉志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